彰化地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彰化縣議員洪本成於民國88、89年,擔任溪湖鎮民代表會副主席期間,曾因向包商收取回扣貪瀆行為,經法院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收受賄賂罪,但因他偵查中自白而查獲其他共犯,且繳交犯罪所得,故判處免刑而判決確定。
洪本成先後當選彰化縣第5選區第19屆、第20屆縣議員,洪本成去年在競選第20屆縣議員時,被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無參選資格,經洪本成緊急聲請假處分後獲准參選並連任成功,縣議員落選人歐陽蓁珠因此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經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刑事免刑判決本質上仍屬有罪判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立法意旨在端正選風、澄清吏治,判「刑」確定,應包含「免刑」判決在內,因此洪本成無法登記為候選人,判決第19屆及第20屆議員當選無效。
洪本成的委任律師今天透過文字稿表示,洪本成有無資格參選縣議員,認定機關是行政法院,目前正進行行政訴訟,目前行政法院尚未判決,至於地方法院判決結果,認為與法不合、錯解法令,正提起上訴中,在案件為定讞前,洪本成議員資格不受影響。(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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