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該名王姓上校年約45歲左右,因涉此案件遭調離現職。他自認是無心之過,庭上始終否認犯行,無法接受一審遭判4個月,一度鬱鬱寡歡。在與被害人和解後,於今年4月申請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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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指出,飛訓部於2020年9月29日上午10時在大禮堂舉辦參訪行程。政戰主任王姓上校提前半小時前往會場預檢,另名女上兵則擔任攝影紀實人員,二人在禮堂門口附近相遇,王竟基於性騷擾之意圖,在女兵跑步不及防備時,橫舉右手攔阻女兵去路「不用過去了」,乘機將右手臂緊貼其左胸上緣處,並持續停留至少2至3秒,再往下滑行將手抽回。致女兵感覺不悅,提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高分院表示,被告雖否認上情,辯稱並無性騷擾的意圖,但依據相關供述,顯然與一般人在不小心碰觸他人私密部位後的反應有所不同,足見行為具有調戲的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甚為灼然。
高分院指出,原審審酌被告為女兵的直屬長官,理應保持同事間分際,性騷擾行為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的觀念,造成女兵身心受創,行為實有不當。但被告始終否認犯行,且未與女方和解,徵得原諒,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被告提起上訴,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允恰,應予駁回。
高分院說,衡酌被告始終否認犯行,固應嚴加非難,但考量被告已賠償被害人15萬元,可見被告事後非無彌補之心,被害人亦表示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爰宣告緩刑二年,應接受3小時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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