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晚間公布的判決理由指出,中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5月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申請換照,但NCC認為中視的單一法人股東神旺公司於105年認購增資的持股已超過事業總股數50%,因此作出附款處分,命中視於108年8月30日評鑑前須改正,並要求神旺公司持股不得過半。

中視不服NCC所作出的附款處分,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判決撤銷處分。NCC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審判決,並發回北高行更審。

更一審判決認為,NCC作出的附款處分對於中視形成一定限制,依司法院釋字第364號意旨,為排除政府公權力的干預,保障通訊傳播自由,對於傳播媒體行政處分的相關限制,應有法律明文,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更一審解釋,廣電法規定,若電視事業的股東有轉讓股權行為,而使持股超過50%,NCC即不應予以許可,但神旺公司持有中視股權達59.05%,是出自於增資方式而來,並非股東間轉讓股權。

更一審認為,NCC以不該當的限制事由而作出附款處分,已逾越法律授權的許可裁量範圍;另外,NCC也無法證明神旺持股過半有干涉專業、阻礙言論多元的急迫危險等違反重大公共利益問題,因此NCC作出的附款處分,顯然於法不合,判決撤銷原處分。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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