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鄉民在論壇PTT發文表示,最初浩克襲警時,警員當然完全有理由使用警械,接著就是爭議的警棍K頭時,浩克襲警打完一波之後坐在店門口,沒有明顯的投降動作。
發文鄉民說他先嘴一下法律人,「那些律師真的是讀書讀傻了」,整個過程是動態不可分割的,浩克就是已經有襲警,「不是你前一秒打人、下一秒坐下來就不能使用武力耶,不然每次嫌犯要被打的瞬間就舉手投降,你警力一放鬆就又暴打你,這警察怎麼做事」。
他的結論認為,浩克應該打國賠訴訟,但警員應該主張警政署訓練不足,警校培訓期間針對逮捕、警械使用的練習跟教學,不足以訓練出警察有合格的反應,所以找警政署負責賠償,刑事方面警察傷害既遂或重傷害未遂,但應該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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