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年近40歲的鄭姓男子,去年4月29日下午前往1名女性友人住處聊天,當天雙方聊得相當愉快。同年6月4日下午,鄭男又再度前往這名女子的住處閒聊,這回2人依舊聊得很開心,但沒想到過了不久,這名女子突然對鄭男提出告訴。

 

女子指控,鄭男第一次到她家聊天時,竟然趁著四下無人之際,強行脫她的衣服,違反她的意願逼迫發生性關係。第二次鄭男保證不會再犯,她好心讓他再到住處聊天,沒想到對方趁著她完澡,又再次撲倒她,強迫發生性關係,鄭男的2次行為讓她痛不欲生,因此對鄭男提起強制性交罪告訴。

鄭男到案後,坦承2次到女子家中都有發生親密的肢體接觸,但否認違背對方的意願,鄭男表示,第一次到她家時,是他主動脫掉女方的衣物,由於他很喜歡看女生全身脫光,只穿著黑絲襪,因此他都會要求對方這麼做,而女子也如他所願,換上黑絲襪戰袍開戰。

鄭男說,第二次到她家,2人聊了一會兒後,女子就去浴室洗香香,還要他在外面等候,等到她出浴後,再度讓他脫光她全身的衣物,並應他的要求換上黑絲襪,2人又自然的發生了性關係。鄭男強調,這2次雙方都玩得很盡興,他並沒有違背女方的意願。

檢察官調查後發現,女子雖然指控鄭男2度到她家硬上,但她自己也承認2次鄭男到她家都是經過她的同意,甚至在第一次被性侵後,竟又同意對方單獨進到家中,再次讓自己受害,與一般遭性侵的被害人的反應迥然有異。

由於全案僅有女子片面的指訴,沒有其他證據,因此認為鄭男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女子不服提起再議,但高檢署認為全案已調查完備,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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