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陸續發生台灣民眾受到高薪工作誘騙遠赴柬埔寨,遭遇不人道對待。為接軌國際規範及趨勢,擴大處罰並嚴懲不法,深化保護被害人權益,強化人權治理及供應鏈,行政院會於3月23日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立委和黨團關心人口販運議題,也提出多項提案版本,總計多達18案,與行政院版本併案審查。立法院會今天完成三讀程序,主要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為使人口販運定義明確簡潔,並接軌「聯合國打擊人口販運議定書」等概念,三讀條文修正定義,將使被害人遭受「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實行依我國有法律有刑罰的行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等,都納入勞動剝削範圍。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並將未遂行為納入,增訂意圖剝削的販運行為罪,犯罪份子如果意圖剝削,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進行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作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對於未滿18歲者,更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明定犯罪份子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台灣法律有刑罰的行為,最低可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時,也增訂最低刑度為1年以上。

現行條文規範外籍人士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有效的停(居)留許可,僅可申請6個月以下效期的臨時停留許可。這次修法放寬修正外籍被害人得申請1年效期的居留許可,提高其留台作證或指認加害人的意願,同時增訂非機構式安置服務,讓被害人在外居住時,也能獲得陪同出庭及經濟補貼等服務措施。

為深化保護被害人權益,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也增訂疑似被害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得經原鑑別機關或單位向其上級機關或單位提出異議,使救濟程序更迅速。

為強化政府採購與人權治理的連結,並促進產業供應鏈的合法正當競爭秩序,三讀條文並增訂,觸犯人口販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判決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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