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雄地院判決書,女方指控,劉姓男友在前年8月底,趁兩人嘿咻時,從她背後偷拍激情滾床照片,還明確指出,當天整日都與劉男在一起,早上6至8點間發生性行為,還有拍同床照片,是她買的床單,與偷拍的照片裡床單花色一樣,且「自己的身體自己清楚,雖然沒有露臉,但我自己的身體我看得出來,所以我可以確認那個人就是我。」她還強調,事後以LINE對質時,劉男友坦承偷拍她性愛照。
不過法官指出,照片是男子以生殖器插入女性身體從事性行為,不僅沒有顯示面容,女性的後背、臀部也沒有足供辨識的的特徵,加上劉男雖向原告坦承偷拍,卻否認該張照片中人是原告,說「照片中的根本不是你」,只是隨意po了一張裸露的照片,所以難僅憑原告的指認,斷定畫面中女子是原告。
不過,法官認為,被告劉男把性交照片上傳推特,還留言「早上來一炮、射滿滿給熟女姊姊」供不特定人士瀏覽,犯下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且是累犯,因此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但被訴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部分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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