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方姓男子經營的工程公司,因滯納2012年度至201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519萬餘元,台北國稅局於2016年11月間將方男移送新北分署執行。行政執行官調查後發現,方男公司因有虛報員工薪資之情事,台北國稅局於2014年5月起多次通知方男陳述意見,方男承諾願意繳稅,但卻於2016年4月變更公司負責人規避執行。
行政執行官進一步追查後發現,方男公司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間獲利高達2350萬餘元,竟未用以繳納欠稅,且方男的公司銀行帳戶還於2016年轉帳168萬餘元至方男之妻子帳戶內,並於同年另外成立一家公司繼續營業。行政執行官認定他隱匿財產規避繳納,12日通知他到案說明後,認定他符合管收要件,立即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審理後認為方男「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等管收事由,裁定准予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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