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提出「三不」理由,堅持財政部76年發布的900號公告,已核定TDR是證交法之有價證券,因此無修正必要。
但根據當年在證管會二組負責此公告的輔大法學院院長郭土木,去年於高院證詞,民國76年還是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外國有價證券走私到我國後無所管制,因此900號公告將外國有價證券進到我國境內後,列入管制範圍;其管制對象,是原汁原味的外國有價證券。
律師指出,依郭土木的解釋,TDR是中華民國的存託機構,在台灣境內依據我國法令發行,已經不是原來的外國有價證券,而是獨立的商品,因此TDR並不是900號公告所要涵蓋的範圍。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游進發依時間序說明,TDR直到87年才出現,所以76年的900號公告不可能預見11年後才出現的金融商品,「76年的900號公告並沒有要核定TDR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的意思」,律師林柏男用周星馳電影台詞嘲諷:「難不成是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至於陳椒華認為此次修法為個案「量身訂做」,林柏男更是提出多件判決,表示有四位被告因TDR規範不清而被判刑入獄,絕非單純個案。林柏男表示,金管會態度強硬,還主張不必修法、不違憲、不違反人權等三不說法,為了掩飾自己疏漏,未公告TDR為《證交法》上有價證券的缺失,不惜動用各種國家資源,陳椒華身為立委,不但不為人民把關修法,竟還反指余天是為經濟重犯護航,過去已經有四位當事人因投資TDR遭刑期加身,豈是如今一句「為個案量身打造」就能輕輕帶過?」
林柏男認為,司法是維謢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律本該隨社會經濟等脈動,並配合國際趨勢進行滾動式修正,使法律條文符合最新的社會經濟實況,同時避免各種因法律規範的不夠明確所造成的人權侵害,當法律缺乏明確性時,政府就有空間上下其手,並透過寬鬆解釋,恣意侵害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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