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告訴法官,2017年7月15日晚間10時許,黃男開車載她到北市迎風河濱公園停車場,要她到車子後座幫忙按摩,她以為只是按摩,沒想到黃男突然把她強壓在座椅上,她嚇壞了試圖掙脫但推不開黃男,然後絲襪、內褲被黃男硬是脫掉,接著就在後座被他性侵。

 

 

辯稱OL主動幫忙按摩

對於OL的指控,黃男喊冤說:「是她主動說要幫我按摩,我們在後座有肢體碰觸,但我沒有碰到她的性器官或胸部,更沒有強制性交。」

不過,OL在案發後曾與黃男通電話並錄音,她提出長度為1分41秒的錄音檔給法官當證據,黃男在電話中說:「沒有在妳裡面射精。」、「抱歉。」、「發生這個事情。」、「我覺得我不對。」此外,OL拿出雙方於2022年1月簽立的和解書給法官看,主張黃男當時表示願意賠償,她隨即具狀向檢方撤回性侵告訴,黃男若沒性侵,怎麼會在電話中講到「射精、抱歉」,甚至還同意賠錢和解。

 

 

 

法官:願賠錢和解不等於承認性侵

但法官認為黃男雖然說到:「沒有在妳裡面射精。」這句話也確實與與性行為相關,但性交不等同性侵,由於OL提出的錄音檔欠缺2人前後交談的內容,聽不出來黃男說「射精、抱歉」是指性侵,至於黃男曾經簽下同意賠償的和解書,也不能證明他性侵,因為一般人為避免打官司,可能選擇息事寧人、花錢消災或道歉,這種情況在法院裡並非罕見,對黃男而言,他或許自知在車上確實有跟OL合意嘿咻,在這種情況下挨告性侵,可能跳進黃河也洗不清,所以決定賠錢和解,也就是說,光憑電話錄音的隻字片語與和解書,都不足以證明黃男性侵。

另外,在法律程序而言,本案源頭是OL先向台北地檢署控告黃男性侵,檢察官不起訴後,她向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但高檢署還是認為性侵事證不足,駁回再議,OL不滿再議被駁回,於是請求法院裁准性侵案由法院來審判,這就是所謂的「聲請交付審判」,但法院如果裁准交付審判,依據《刑事訴訟法》,法官審理時只能針對檢方偵查期間已經顯現的資料進行調查,但OL向法院提出的電話錄音事證,先前她並沒有提交給檢方,這樣的事證在法院審查是否裁准交付審判時,其實並不在調查範圍內。

基於上述理由,台北地院裁定駁回OL提起的交付審判聲請,OL不得抗告,也就是說,黃男已從性侵案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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