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檢署表示,日前接獲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及警察局通報,指稱屏東縣恆春鎮擔任褓母之蘇女對托育男嬰施暴涉有重傷害案件,立即責由主任檢察官劉修言、檢察官李昕庭偵辦,經嚴密蒐證後,認蘇女涉有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既遂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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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蘇女是取得技術士證之保母人員,且具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在屏東縣恆春鎮居所從事褓母托育工作, 去年12月間受託照顧8個月大男嬰,明知該男嬰腦部發育未臻成熟,仍極為脆弱,竟數次因男嬰哭泣感到煩躁、情緒失控,多次大力甩晃、推倒男嬰,或將男嬰拋摔撞擊床鋪、軟墊,於去年12月12日至14日共計13次以上述方式對待男嬰,造成該男嬰視力及腦部永久性損傷之重大難治傷害。
經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於去年12月16日通報本署並分案偵辦。承辦檢察官經訊問被告及相關證人,且為現場勘查採證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另囑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就被害人傷勢進行專家傷勢鑑定後,認蘇女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既遂罪嫌,於日前依法提起公訴。
受害男嬰媽媽說,她找有執照的合格保母,還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甚至屋內還有其他的孩子受照顧,誰能想到3天的時間,健康的孩子被施暴成視力有問題,左手左腳都失能,恐成一輩子殘疾;保母還想抹滅施暴證據,對於過程輕描淡寫誤導偵辦!明明找的是政府認證的合法托育中心,保母夫妻還各有一張保母證照,仍遇到這樣的狀況,偏鄉父母到底該怎麼辦,政府這樣該怎麼鼓勵民眾生兒育女,期盼這種狀況不要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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