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5/1駕車經新竹縣新豐鄉道化街,右轉新興路時,有3名行人順著斑馬線走到接近中央分隔島,她也順勢右轉行駛外側車,從行人的後方通過路口,沒想到過了路口沒多遠,竟然被騎乘機車的警員從後追上攔下,對她開罰未禮讓行人,讓她超傻眼。

她說,自己撥打電話詢問取締基準,被告知是「行人行進方向3公尺」,她看了罰款是1200元至6000元,「雖然還不知道被罰多少,但是心好痛啊」,並在臉書「爆料公社公開版」貼出她前後行車記錄器畫面讓網友評評理。

女駕駛貼出影片讓網友評評理。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公開版」
女駕駛貼出影片讓網友評評理。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公開版」

而《中央社》5/2報導指出,警政署說依據「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規定,不停讓行人先行的取締認定原則及應注意事項規定,首先,若路口無人指揮時,車輛「前懸」(即車頭)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且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即為取締認定基準。

多數網友看過影片後,都替原PO抱不平,不過有相同苦主留言說,她也同樣情形遭罰,結果申訴後被駁回,答案就是無解。網友抨擊警員,「的確是矯枉過正」、「這個法條意思是叫你遇到行人就下車用推的」、「扯!乾脆淨空後車子再通行好了」、「越來越覺得這條罰款是故意讓員警業績的」、「這種被開單真的是矯枉過正」、「這樣就是警察的問題了,我看不出哪裡未禮讓行人 」、「行人都通過了,為何還要罰錢」。

有相同經歷的苦主,申訴遭駁回,感到很喪氣。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公開版」
有相同經歷的苦主,申訴遭駁回,感到很喪氣。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公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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