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秀主張自己是三立的股東兼董事,並曾由經董事會選任為副董事長,但三立卻不讓她行使董事職權,她要求提供相關簿冊文件時,三立拒絕讓她查閱、抄錄及影印,為了釐清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提告請求交付簿冊。

三立則主張張秀2004年3月30日被選任為三立副董事長,任期只到2005年6月2日,依2005年7月12日董事會議紀錄,張秀並未被重新選任為副董事長,因此不具備副董事長身份,此外,三立曾通知她在董事會開會期間可以閱覽相關簿冊文件,但張秀並未出席會議,可見她對於閱覽簿冊沒有需求,且三立已提出財務報表給她,不需要再提供其他簿冊文件。

法官認為張秀雖未被選任為副董事長,但她還是董事,她想調閱的文件是公司董事執行業務的相關資料,她本來就有權即時掌控相關資訊,三立不能限制只有在董事會開會期間才能查閱。此外,依《公司法》規定,張秀具有「董事資訊請求權」,可以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以及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士林地院審理後,今判三立敗訴,三立須將相關簿冊文件放在董事會辦公室,供張秀及張秀委任的律師、會計師查閱、抄錄及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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