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分署表示,有鑑於近年來多起事業單位因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引發勞資爭議,嚴重影響勞工退休(職)生活,引起社會不安,為對於雇主之違法行為,採行立即且有效之作為,加重雇主罰責。勞工退休金條例於108年5月間修訂公布第45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即未依法定標準或期限給與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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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分署指出,這家位於桃園市楊梅區的公司與其所僱用之鄭姓員工(年資10年8個多月)在110年2月8日終止勞動契約,惟該公司未於同年3月10日前給付鄭姓員工資遣費22萬餘元,迄至勞動檢查時仍未給付,違反勞動法令,經勞動檢查處於111年5月5日派員至該公司實施勞動檢查時查獲,而遭裁處罰鍰,因逾期未繳納,遂由移送機關移送桃園分署執行。

桃園分署收案後即積極調查該公司可供執行之財產,並於112年3月9日核發執行命令扣押該公司在華南商銀等數家金融機構之存款,雖該公司曾來電表示對勞動局的裁罰仍有不服,惟經執行人員曉以利害關係後,公司負責人為避免商譽受損,以及影響日後與銀行間往來之信用評等,於日前主動匯款30萬129元至桃園分署301專戶以繳清本件罰鍰(含執行必要費用129元)。

桃園分署也呼籲,事業單位或雇主務必熟悉並遵守相關勞動法令,確實保障勞工權益,以免因誤蹈法網受罰。對於惡意欠繳各類行政罰鍰之義務人,桃園分署將秉持一貫落實公權力之態度及依法執行之堅定立場,積極督促義務人清繳欠款,並達到教育民眾遵守法律的目標,充分發揮「法遵」之功能;如義務人若確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完納時,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辦分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而置之不理,以免財產遭查扣執行,影響自身權益而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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