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害女子現已滿18歲,2019年升上國三的暑假某日,與堂兄弟等人同住在祖母家,沒想到,大他幾歲的堂兄竟利用她睡覺的機會,撫摸其胸部及下體,再乘她當時僅年滿14歲而陷於慌亂不知如何應對的情形下,將她帶至隔壁房間,對她性交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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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沒想到平時與自己友好的堂兄,會對她做出這種事,心裡感到害怕、難過,卻又不敢向家人吐露,堂兄食髓知味,事後多次與她發生性行為,被害人也不知道如何拒絕,只能讓堂兄再三發洩個人性慾。

直到後來,被害人堂弟(堂兄胞弟)有樣學樣,也對被害人做出猥褻行為,被害人這才告訴父親等家人,家人即帶她向警方報案。沒想到,被害人事後無條件與堂兄和解,還撤回刑事告訴狀,表示不願提告。

被害人遭堂兄性侵後感到害怕,但不敢告訴家人。示意圖
被害人遭堂兄性侵後感到害怕,但不敢告訴家人。示意圖

不過,法官審理發現,被害人接受訊問時,表示自己與堂兄之間的性行為,沒有一次是她願意時,甚至說「我當時想說給堂兄用完就沒事了」,並說堂兄都是未戴保險套就插入,接著射精在其肚子上。
    
法官認為,被告對被害人全無一般男女間的親密感覺,僅有發洩個人性慾、極為動物性之舉措,在性行為過程中對待被害人的方式,就是「性客體化」的展現,被害人遭受嚴重物化的對待,身心受創,甚至產生自我物化的情緒,身心狀況已產生重大不良影響。

法官認為,被害人在檢察官偵辦時,不對堂兄請求任何賠償,最後甚至無條件達成和解,符合家內性侵案件之特徵,被告憑藉親屬關係,利用被害人欠缺成熟性自主意識犯下本案,「惡性重大,實難輕縱」,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將他判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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