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楊律師」昨指出,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何謂「未發覺」?只需「犯罪事實尚未被發覺」或「已發覺,但還不知犯罪者為何人」,其一即可。而且只要「刑事偵查機關」未發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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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只要趕在警察查出開槍少年身分之前,衝到派出所,就能符合自首的要件,這也是為什麼少年開槍後立刻和律師趕至派出所的原因。但也強調,「刑法第62條自首的效力是「」減刑,所以法官也可以不減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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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律師再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條來說「看起來是「必」減刑」,他表示,「但第1項沒規定要減多少。法官也可以先重判再減刑,而技術性不減刑」,就像先開高價再讓你殺價,還是很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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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條第4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楊律師說,「所以講義氣又聽話的少年若沒坦白回答衝鋒槍那來的,仍可能被重判」,另個角度想,「若判決的刑度比預期高很多,若已超過少年願意承受的範圍,若少年越想越怕,搞不好就全供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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