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於,新北市中和區2歲童「恩恩」去年4月感染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過世,家屬質疑已遵循政府防疫政策請求送醫,因新北市府訂的送醫指引與內政部消防署訂定的消防應變指引不合,要求家屬須先透過衛生單位確定有專責病房可收治病患才能送醫;又新北市消防局與衛生局沒建立有效聯繫機制,救護車花了81分鐘抵達,導致恩恩未及時獲得救護而死亡。
恩恩爸對侯友宜、時任新北市消防局長黃德清及新北市衛生局長陳潤秋提告過失致死罪;另,有人告發黃德清、陳潤秋及時任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李宇松涉犯刑法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新北地檢署今年2月偵查終結,認為消防局於民國110年6月3日指揮中心各類案件標準作業程序及COVID-19疑似或確診病人處理流程圖是由李宇松決行,沒有事證能認定侯友宜等3人事先參與規劃或設計送醫流程。
檢方認為,恩恩送醫過程是分層負責,實際處理者是第一線值勤人員,與侯友宜等3人無關,並缺乏事證能認定相關制度設計或送醫遲誤與恩恩的死亡有因果關係,難認侯友宜等3人應負過失致死刑責,給予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即便制訂相關政策、行政法令、送醫流程規劃與人力資源配置,縱使有不夠周延之處,也應屬行政或政治責任問題,不宜克以刑責。
至於黃德清等3人被告發涉犯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檢方認為,除了須有公務員廢弛事實及發生災害結果,所謂「災害」指災變發生後使多數公眾生命、財產、身體遭受損害,若只讓少數人遭受損害,並不能稱作災害,同樣不起訴。
恩恩爸不服,向台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經高檢署審查後,認同檢方法律見解,並認為恩恩爸聲請再議無理由,駁回再議,侯友宜4人獲不起訴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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