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告訴法官:「我是透過交友軟體認識許男,聊天時約好見面就發生性行為,做愛過程中他問我可不可以拍攝,我說可以,所以他手上有我的性愛影片,我忘記發生過幾次性行為,但應該只有拍攝過那一次影片。」她還說:「許男沒有違反我意願,揮我巴掌就是一種情趣。」

深怕性愛影片被男友看見

後來少女想擺脫砲友關係,許男卻展露人性醜惡的一面,傳訊稱:「妳確認不聯絡?妳態度不太對吧,妳要不要見面?」少女回他:「聯絡什麼,為什麼要聯絡,你可以不騷擾我了嗎?」許男隨即傳送她的性愛影照,少女急稱:「刪掉啦,你要刪嗎?」許男知道自己佔了上風:「看妳的態度,妳男友要看嗎?妳乖乖就沒事,見面做,見面做完刪。」

少女擔心性愛影照被外流,只好同意:「你威脅我,我答應見面了。」但許男得了便宜還不饒人,質問少女:「我有威脅妳嗎?再說一次。」她據實回答:「有。」許男不爽:「那不用見面了。」少女只好改口:「好啦,沒有。」

16至18歲可「合意性交」但拍攝性影像觸法

法官認為《刑法》雖認定16歲以上少年有展現情慾的能力,且有合意性交的性自主決定意識,但法律應保障個人表達情慾的隱密環境,保護性自主免於受到干擾侵犯,現在網路影響無遠弗屆,兒少的色情物品流傳到網路上,將長時間嚴重侵害兒少身心健康、隱私權,也就是說,許男與年滿16歲少女合意性交,雖然沒有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但依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即使合意拍攝未滿18歲者的性影像,仍觸犯拍攝、製造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刑度1年以上、7年以下。

色男哭求饒:我未婚妻不知情

擔任業務員的許男出庭時哭著求情說:「我有對象打算結婚了,未婚妻不知這件事。」高院考量他已經賠償少女10萬元和解,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1年2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須保護管束,並參加5場法治教育。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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