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廉查出,蕭宇翷原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能研究所化學工程組(核研所化工組)擔任助理研發師,2012年間,為核研所化工組辦理「附著力測定儀」採購案時,預定向高擎公司購買「拉拔試驗機」,蕭男為了購買這次採購範圍以外的數位相機,與高擎公司負責人吳漢龍合謀,由高擎公司墊高拉拔試驗機的價格,多出的價差2萬元作為購買相機使用,最後因為蕭男並未購買相機,2萬元就寄存在高擎公司,供核研所化工組使用。

2015年間,楊孟北在核研所化工組擔任助理工程師時,辦理核研所「熱水耦合非破坶檢驗設備」採購案,預定採購品項包含「熱傳導感測主機1台、平面測頭1個、感測針頭3支」,這個採購案由高擎公司以137萬6700元得標後,楊男與吳男合謀,以每支價格1500元的「溫度感測針」,混充取代原本要購買、每支價格4萬元的「熱傳導感測器探針」,差價11萬6667元寄存在高擎公司,供核研所化工組使用。

2015年,陳鈺沛在擔任核研所化工組擔任助理工程師時,為核研所辦理「水力傳導度耦合實驗附屬設備一組採購案」,這個標案由高擎公司以88萬8000元得標,陳女與吳男謀議,認為採購案中的軟體及熱傳導澸測頭是多餘的,高擎公司可以不用出貨,多出來的差價20萬5238元則存放在高擎公司,供核研所化工組使用。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3名工程師及高擎公司負責人共4人,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罪並觸犯《商業會計法》,將4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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