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55歲范姓女子於家中飼養比特犬,在民國110年10月10日下午1時多許,徐姓鄰居前來聊天,范女見已酒醉的徐男上前逗弄比特犬時,未上前制止、也沒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導致徐男遭比特犬咬住右大腿不放。

范姓女子在事發當時卻沒有採取敲打比特犬頭部、拉尾巴,或令犬隻放開咬合等方式,反而叫趙姓同居人拉住徐男上半身,強行將比特犬與徐男拉開,導致徐男右大腿撕裂傷及血管斷裂、引發出血性休克,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

法官表示,范女應了解所飼養的比特犬為具攻擊性犬隻,竟然沒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如配戴不影響散熱的透氣口罩等),造成被害人受傷送醫不治,所生損害情形嚴重,且無可回復。

法官審酌,考量范女在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家屬達成和解,因此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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