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東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書指出,某校長在108年11月16日晚上8時許,在學校警衛室旁的機車棚與女老師偶遇,竟乘女老師與其打招呼不及抗拒之際,以摸及用力往內捏擠2下方式觸摸女老師身體隱私部位的右腰際,對女老師性騷擾。
校長在警方、檢察官、法院調查時辯稱,手有板機指跟隧道症候群,反應比一般人慢8至10倍,所以可能有碰到,只是他不知道,但因女老師當晚有傳簡訊給他,感覺到身體被侵犯騷擾,心情很不好。他是校長認為應該以和為貴,所以當下就跟女老師道歉。
不過法院檢視校長陸續傳給女老師的訊息「真是非常非常對不起,後學向您致歉!實在對不起,可能是無心之過,實在失禮了,造成您困擾,後學實在慚愧。萬分抱歉」、「早安!後學感到十分不安與惶恐,玩笑的言行造成您的困擾,深深歉疚!再次向你致歉!萬分對不起」,認為校長確實有女老師指控的行為。
法院認為,面對女老師指控,若確實未做女老師所指控性騷擾行為,縱使再謙卑的人,亦不致於後續回應或發給女老師訊息中,從未有任何否認、辯駁或質疑女老師為何要指控他,反而像一般做錯事者的反應,頻頻道歉,向女老師表達慚愧、抱歉萬分,顯然違背常情。(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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