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台北地院判決書指出,前年7月底,林姓男子搭乘台北捷運時,把目標鎖定裙裝A女,在車廂內即已偷拍A女,接著於古亭站下車尾隨A女走上電扶梯,然後持手機開啟錄影功能,偷拍A女大腿及底褲私密部位,過程中一度抽手,旋即再度以低角度持續拍攝A女裙底私密部位。

法官勘驗手機錄影內容發現,林男甚至為了拍攝清楚,竟以一手拍攝、另一手掀起A女裙擺,結果A女驚覺裙子遭掀起、大腿遭碰觸,轉身痛罵:「幹,欸你掀我裙子還偷拍,你是怎樣?」制止林男,接著林男出言否認,但手機錄影畫面移動卻拍攝到林男臉部,顯然林男確實錄影拍攝A女底褲、大腿內側等身體隱私部位。

氣憤的A女當場報警處裡,經警方查扣林男手機,並查得竊錄A女裙底的錄影影片檔案,檢察官對林男提起公訴,而法官勘驗後認定,雖然林男辯稱「沒有要拍攝他人身體隱私部位,我是要針對腿部而已」等語,但就影片內容顯見林男性騷擾之意圖及犯罪故意明確,依《性騷擾防治法》、《刑法》對林男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

而林男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後刑期改判為5個月有期徒刑,但他仍再上訴,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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