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文指出,男警W是在去年8月21日晚間,在台北市大安分局某派出所宿舍內,以手機上網,登入推特,上傳了一張自己坐在床沿,自拍露鳥照,但臉部有使用表情符號遮擋。警方在10月接獲情資,開始偵辦。
法官認為,男警W身為員警,卻知法犯法,僅因家中發生變故,心情不佳,就將裸照上傳社群網站供人瀏覽,雖然事後移除,但該貼文已有13則留言、4次轉推、51人點閱喜歡,「顯然已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有所不該」。
最後法官判決,最終以「網際網路張貼之方式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判處罰金8000元,得易服勞役8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在判決確定的1年內,接受4場法治教育課程,而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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