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黃女與陳姓丈夫、小孩、公婆同住於新竹市,丈夫的陳姓二姊生產後,每周會把女兒帶往婆家,委託媽媽照顧2到3天;黃女自認長期遭到婆婆家歧視,婆婆偏心陳女剛出生的女兒,不疼愛她的小孩,於是心生報復。
民國100年8月23日日至10月18日期間,黃女趁家中無人,多次將鹽巴、砂糖摻入陳女放在冰箱的母乳,讓不知情的婆婆餵女嬰加料的母乳。
由於母乳有異味,女嬰不時拒喝或奶量減少;之後陳女發現母乳顏色、味道有異,於是將母乳送至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檢驗,查出鈉含量過高,便在家中廚房裝監視器,拍到黃女從冰箱拿出母乳、加砂糖,再放回冰箱,而報警查獲。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認為,黃女犯後均坦承犯行,也向陳女當面道歉,審酌黃女行為對剛出生的嬰兒造成一定傷害,讓女嬰出生後多次抽血、就醫,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案經檢方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認為,黃女犯後持續抄寫經文,並以女嬰名義持續捐款,堪認態度尚可,頗具悔意,審酌黃女主觀有相當惡性,若非陳女即時發現,恐對女嬰造成更大傷害,考量黃女至今未取得陳女諒解,依妨害未滿18歲之人身心健全及發育罪改判刑7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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