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書指出,審酌黃格格羈押期限於3月4日屆滿,且所犯的放火罪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一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重刑在案,有相當理由可以認定黃女有逃亡之虞,為確保訴訟順利進行,日前裁定自3月4日起再延長羈押2個月。
高雄鹽埕區城中城大樓民國110年10月14日發生火災,造成46死、41人傷,是高雄治安史上最嚴重火災;黃格格同月16日凌晨遭高雄地檢署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高雄地檢署偵結,認定黃格格因吃醋喝悶酒,想藉點火讓男友難堪,將驅蚊用的沉香灰燼倒在沙發釀災,依殺人、公共危險放火等罪起訴,建請法官求處極刑。
高雄地院審理後,依公共危險放火罪判處黃格格最重無期徒刑,全案目前上訴至高雄高分院審理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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