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歲洪姓男子在2月24日凌晨2時45分開車沿高雄市苓雅區光華一路行駛,經過苓雅一路口,竟失控擦撞路旁停放停車格內的1輛轎車和1輛機車,轎車因而翻覆,他雙手及臉部擦傷,沒造成其他人傷亡。
警方獲報到場處理,正見到洪男已跑進對面的海產店,開飲料櫃就拿出啤酒要開瓶,但隨即被隨後趕到的員警制止,「你現在要處理車,別玩這種把戲」,攔阻他開瓶。警方問洪有沒喝酒?洪說,沒有。警方說,測了就知道。果然呼氣酒測值每公升0.81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移送法辦。
警員說,洪男未解釋為何要再喝酒,但如果他再喝酒,即使酒測值超標,也難以判斷是車禍前,或車禍後飲酒,無法當成法辦依據,所以要立即制止喝酒。
洪男酒後駕車酒測值超標行為除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嫌,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1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及第35條第9項,吊扣該車牌照2年,警方將依法掣單開罰。
此外,洪男於警方到場處理車禍後仍試圖開啟路旁海產店冰箱作勢取酒飲用,現場立刻遭到警方強勢制止,並將洪男帶回車禍現場進行後續車禍處理事宜,尚無處罰條例35條第一項第4款「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之適用,就不用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
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今日表示,所轄洪姓士官酒駕肇事隱匿未報,軍方獲悉後主動聯繫警察局查證,洪士確於於今年2月24日休假期間酒駕肇事,本部秉持酒駕零容忍的態度,配合檢警調查,並依「刑懲併行」原則,檢討重懲列汰。
第八軍團強調,國軍對於防制酒駕不遺餘力,對於少數官兵心存僥倖、以身試法,絕不寬貸;另將援引為例,持恆強化宣教,以端正綱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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