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翁女丈夫否認性交易,指稱:「我在新竹縣竹東買東西,在路邊認識黃女,她是做居家清潔的,後來我們在汽車旅館有發生性關係,但是去她家那次沒有,只是修理電燈然後聊天,我們在汽車旅館被抓後,她知道我結婚」。

朋友作證也跟人夫性交易

但黃女強調自己真的是性工作者,跟翁女丈夫去摩鐵真的是性交易,沒有侵害翁女配偶權,她還請法官傳喚友人劉女作證,劉女證稱:「我也是性工作者,曾與翁女丈夫性交易,我認識黃女,我們都是性工作者。」

法官認為黃女若真的是小三,不至於只為了逃避賠償當庭自稱性工作者,友人劉女也沒必要謊稱性工作者,反觀翁女丈夫說「在路邊認識黃女」進而開房間,這個說詞才是違背常情,審酌後採信黃女確實跟翁男丈夫性交易,判她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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