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謝女自民國108年1月起受託,每週一到週五全天候照顧3個月大的女嬰;2月10日至13日以不詳方式傷害女嬰臉部、下巴,導致女嬰下巴瘀青;2月14日至17日為農曆春節,女嬰雙親將孩子接回家照顧,發現女嬰下巴傷勢。
108年2月19日晚間,謝女大力劇烈搖晃女嬰頭部,或以不明外力碰撞女嬰頭部,隨即外出倒垃圾,由謝女丈夫接手照看女嬰時,發現女嬰意識昏迷,將女嬰緊急送醫;女嬰父母進而對謝女與其丈夫提出告訴,案經士林地檢署起訴。
女嬰自4年前案發當晚持續治療至今,因腦傷受有腦部萎縮、發展遲緩、雙眼視力減退,嚴重減損雙目視能等重傷害。
謝女與其丈夫否認傷害女嬰,謝女辯稱女嬰平日日間由她照顧,其餘時間由女嬰父母接回,托育期間身體狀況正常;她沒有對女嬰做任何撞頭、搖晃的動作;丈夫稱女嬰臉上會有瘀青,是看見女嬰沒有反應,用手大力捏女嬰臉頰。
一審認為,謝女身為保母,應善盡保母職責,卻接續以不詳方式傷害女嬰,令女嬰難以健全成長,且謝女始終否認犯行,拒絕與女嬰雙親和解並賠償,均未向女嬰雙親道歉求得原諒,難認有悔意。
至於謝女丈夫部分,合議庭參酌醫院意見,推測女嬰腦傷為一次性撞擊,丈夫案發當晚從台北公司返回淡水住處,需要近1小時;而丈夫聯繫送醫時,與女嬰同在時間短,無證據顯示丈夫和女嬰有所接觸,諭知丈夫無罪。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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