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勞動局表示,近期長榮航勤員工連署反映長榮航勤工會要求須提供在職證明始得入會,且不同意員工以識別證等其他文件代替,造成員工難以入會,經與長榮航勤工會聯繫,除限期要求工會應儘速依工會章程所定程序審查員工入會資格外,並在今天召開協調會,然長榮航勤工會則以公司人力不足及排班時間難以配合為由,未親自出席協調會,委託長榮關係企業工會出席,惟於協調會上對於以識別證申請入會,未達成共識,並表示要帶回討論,協調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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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表示,因員工加入企業工會係憲法及工會法保障之權利,若員工無法加入企業工會,將無法藉由工會行使團結權及提升勞動條件,工會亦將產生未依章程宗旨及任務運作之情形,勞動局已發文向工會重申員工有加入工會權利,並告知工會違反章程情節重大,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時,將依工會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撤免理監事,並以工會有無從依章程運作之情形,依工會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解散工會,另隨文檢送224名員工識別證影本,請長榮航勤工會儘速召開理事會審理員工入會事宜。 

勞動局也呼籲長榮航勤企業工會,企業工會兼具公益性及單一性,員工如以在職證明以外之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員工識別證)申請入會,工會應予同意,以落實工會促進勞工團結及提升勞工地位之宗旨。如限期未改善將依法撤免理監事及聲請法院解散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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