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發生在2020年5月25日中午時分,當時桃園地院還未搬遷,蔡政佑和曾姓女法官及另名法官共用一間辦公室,當天中午曾女和另位法官外出,蔡男竟藉機觀看曾女與他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後,發現女法官裸露胸部且臉部貼近男子裸露下體之照片,懷疑曾女有婚外情,立即以手機拍攝電腦螢幕上之LINE對話畫面,並告知當時的桃園地院院長邱瑞祥,還提供拍攝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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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後,曾女向院長表示雙方均已離婚,並非婚外情。院長轉告蔡男,但蔡男不信,同年6月17日下午,又趁無人在辦公室之際,偷偷使用曾女公務電腦,再以手機拍攝電腦螢幕畫面約20餘張照片。由於曾女早就擔心再被偷看電腦,因此在座位後方裝設監視器,拍下蔡男偷偷使用曾女電腦的畫面。曾女隨即提出妨害秘密告訴,最後蔡政佑最後遭判刑5月定讞。
而蔡政佑也被送懲戒,職務法庭審理後,將他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蔡政佑上訴第二審,懲戒法院合議庭審理後,去年6月17日駁回上訴,蔡政佑確定遭撤職、停用2年。
另外,女法官向蔡政佑提出民事賠償,桃園地院也在今天判決蔡應賠償女法官40萬元的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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