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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志工指稱,案發當天她右手不舒服,廖男載她去國術館、送她回家,卻在客廳將她往浴室推,還脫光她衣服,「我問為何要脫內衣,廖男說因為推拿有膏藥,黏黏的不舒服,脫掉擦得比較乾淨」,廖男隨即用毛巾擦她肩膀及胸前的膏藥。

拒下體採驗錯失罪證

女志工被嚇到不知所措,廖男突然蹲下來咬她的乳房,「他咬得很用力,怎麼推都不鬆口,我還有推他的頭,之後他就把我推到客廳沙發上,用右手食指及中指插入我下體,我說很痛,他有停手,還叫我當他小三」。廖男離開後,女志工隔天把事情告訴女兒,女兒怕廖男又來騷擾,趕緊在家中裝監視器。

廖男辯稱女志工自己脫掉上衣,他雖拿毛巾但沒有擦拭胸部,也沒有吸吮乳房、碰觸陰道或下體,但一審依據女志工左乳乳頭紅腫、乳房有細微傷口等事證,依強制性交、猥褻等罪判廖男3年6月徒刑,但女志工案發後到醫院驗傷時,認為廖男是用手指而不是生殖器性侵,而且沒射精,以為採不到DNA跡證,因此拒絕醫護在她下體採證,高院認為性侵事證不足,改判無罪,今僅依強制猥褻罪判廖男8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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