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認定,參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是為民意政治的體現,具有實現多元社會價值的功能,且就謝龍介指摘涉及不法部分,也屬涉及公眾事務領域的事項,因此對言論自由應為相當程度的退讓。

北院合議庭認為,謝龍介的言論只是針對黃偉哲是否收賄、清廉政風與公眾利益有關等可受公評所為評論,沒有逾越合理範圍,陳文禹指謝龍介侵害其名譽權沒有理由,因此判決駁回。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謝龍介與台南市議會國民黨團議員去年6月底召開「賄款抓到了,請黃偉哲市長面對」記者會,指控黃偉哲及「陳姓律師」涉向靈骨塔業者索賄拿錢。(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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