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男與許姓妻子有糾紛,許女另在台中市租屋居住,並讓2個孩子到台中市政府運動局南屯國民運動中心學游泳,因此認識徐姓游泳教練。陳男懷疑兩人關係不尋常,暗中跟隨他們的行蹤,果然於2022年6月17日、24日深夜10時許,兩度拍到許女開車載徐男返回她的出租公寓,每次均獨處1至2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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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向法官表示,徐男明知妻子有配偶,卻仍與她在公寓獨處,行為已逾越一般異性間正常社交程度,故意不法侵害他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同時,徐男受僱於台中市運動局以及受運動局委託經營該運動中心的運動行銷公司,2個單位也應負起連帶責任,因此向徐男、許女、台中市運動局及運動行銷公司求償100萬元。

南屯國民運動中心游泳池。翻攝台中市政府網站
南屯國民運動中心游泳池。翻攝台中市政府網站

徐男、許女辯稱兩人只是單純好友,因徐男妻子即將生產,許女問他是否需要二手嬰幼用品,才會在徐男下班開車載他到租屋處挑選需要的物品,並提出嬰幼用品照片佐證。

該運動行銷公司說,就算徐男與許女有私人交往,也與其游泳教練職務無關;台中市運動局則說,該局依法將南屯運動中心委由該運動行銷公司營運管理,與徐男並無服務、指揮或監督關係,運動局也不是徐男的雇主。

法官審理後,認定許女確實有贈送徐男嬰幼用品,陳男並未拍到2人有親密接觸的畫面,且現代人作息較晚,不能因為他們見面時間於晚間10時、11時,即屬逾越交往分際,縱使2人行為成立侵權,亦屬徐男下班後私人活動,與其職務無關,一審駁回陳男的求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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