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上周三(15日)判決書表示,原告為某知名YouTuber成員,頻道訂閱數超過100萬人,原告認為其為具高度知名度及相當網路影響力的網紅藝人公眾人物。

原告主張,被告利用原告名氣,未經同意擅自以影片換臉技術合成至成人色情影片,藉此販賣影片獲利,恐讓民眾誤認原告拍攝成人色情影片,嚴重損害名譽權。

判決書指出,被害人主張,被告將變臉影片傳送至網路就不可能完全刪除,原告需一輩子擔心影片會不斷流傳,不斷貶損原告的名譽,將產生極大精神痛苦,「小玉」已侵害原告的姓名權及肖像權。

 

判決書表示,法官審理答辯後認為原告行為將被害人表情合成於成人色情影片上,侵害原告名譽、肖像、姓名等人格法益,嚴重影響原告社會地位、評價,損害其人性尊嚴,依侵害情節重大與被告請求,衡量後2人應連帶給付新台幣100萬元。全案可上訴。

另外,新北地方法院去年7月,依個資法119罪宣判朱玉宸5年6月有期徒刑、莊炘睿3年8月有期徒刑,都可易科罰金。新北地檢署認為判決過輕,且未與受害者達成和解,已上訴。

案件有21名受害者附帶要求民事賠償,新北地院今年1月間曾判2人須賠償另一名女YouTuber新台幣50萬元,去年12月間也判決須賠高雄市議員黃捷、某空服員各新台幣100萬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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