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吳姓男子是苗栗看守所依臨時人員規定聘雇的個案管理師,負責毒癮及酒癮處遇收容人出入監評估、個案管理、出所轉銜及追蹤協助毒癮、酒癮處遇等相關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吳男明知法令規定受刑人或收容人只能購買及吸食監所內合作社所販售的香菸,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卻受1名劉姓收容人的林姓友人請託,去年2月至5月間,陸續在外購買香菸夾帶進看守所給劉男,林男則分2次匯給吳男5000元做為買菸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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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檢署及地院。資料照片
苗栗地檢署及地院。資料照片

期間,苗栗地檢署追查1起詐騙集團,意外發現羈押在苗栗看守所的同夥,請人從外面送進香菸等物資,監控後發現吳男涉嫌重大,去年7月收網逮人,偵辦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將吳男起訴。

吳男坦承犯行,但辯稱自己沒拿到任何利益,更因此遭受羈押4個月,已深受教訓及警惕,請求法官減酌減其刑,並給予緩刑的機會。

不過,法官認為,吳男受領國家俸餉,不思戮力從公、盡忠職守,竟多次違反相關規定,以交付香菸圖利受刑人,不僅損及公務機關聲譽,亦影響監所之管理及秩序,除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的「情節輕微」、「偵查自白」2次減刑外,不再酌減其刑,也不宜宣告緩刑,一審將他判刑1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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