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江男與被害女店員不相識,卻在民國112年1月9日凌晨1時許,先以借菸為由搭訕女店員,女店員向江男表示沒有菸,江男即以凶狠眼神瞪她。

之後,江姓男子在同日中午12時許,以假借買衣服為由再度搭訕被害女店員,並表示「我蠻喜歡妳的,要不要當我女朋友」、「如果讓我哭,我也會讓妳哭,騙我的人不會有好下場」等言語騷擾、恐嚇女店員,令女店員心生畏怖。

同日傍晚6時許,江男又以買衣服為由騷擾被害女店員,更趁著女店員打掃時,觸碰女店員鞋子。同日深夜11時許,江男以買衣服為由,要女店員幫他結帳,且拒絕於店家打烊時間離去,店長隨即報警處理,江男也當場遭到逮捕。

檢察官認為,江男到案後雖坦承犯行,卻違反女店員意願,多次跟蹤騷擾造成女店員心生畏怖,並影響女店員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跟蹤騷擾罪嫌,及刑法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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