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女老師擁有碩士學歷,從事教學工作近20年,2020年10月擔任雲林縣西螺鎮某國小三年級導師期間,只因班上學生小華動作太慢,竟在教室內當眾辱罵他:「好狗不擋路你還不相信,因為你笨,說走回你的位置再去慢慢看,不要擋在這裡,擋路,就算是狗,也不擋路,對不對」、「好狗也不擋路啊」等語。
數日後,陳姓女師又在教室內辱罵小華:「○○○(小華全名),你喔,大家都講你耶,你喜歡當那顆老鼠屎」。案經小華母親提告,陳姓女老師被依公然侮辱罪判刑確定。
小華母親再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加碼指控陳女下課時不讓孩子休息,必須補寫功課;中午12時15分才能吃午餐,且只能吃半碗飯,雖未說不得再盛飯,但時間根本不足以再進食;寫完功課才能吃飯,導致孩子沒時間用餐;規定孩子上廁所、喝水都要經過她,否則只能坐在自己的位置做自己的事;甚至還在班上指控小華家長問題很多,詢問其他學生「這樣的人你們還要跟他當朋友嗎?」全班回答「不要」。
小華母親主張孩子長期遭陳女霸凌,半夜哭泣無法入睡、拒絕去上課,還被診斷出罹患創傷壓力症候群,她自己也因此罹患焦慮症,要求陳女賠償2人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其中,小華求償12萬5310元,小華母親則求償11萬5715元。
陳姓女老師則坦承行為確實有不當之處,但其原意在於適當管教小華,導正他的行為並督促完成功課、專心上課及學業,並非單就小華做負面評價,造成小華受到侵害,願意與他和解。
雲林地院法官根據刑事判決資料以及校方調查報告,認定陳姓女老師對小華的言語或行為,在客觀上均已超過教育上之管教常規,且足以貶損小華的人格權與名譽權,並造成小華母親人格法益受侵害,同時導致小華及母親精神痛苦,判決陳女應賠償小華12萬5310元,應賠償其母8萬5715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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