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向檢警表示,2007年、2008年就讀小學三年級期間,因長短腳問題到住家附近的國術館,由蔡姓男子為她推拿,蔡男要她躺在診療床上,以毛巾蓋在其下半身,卻在推拿過程中趁機把手伸進其內褲內,將手放在她的下體長達10至15分鐘後,才進行其他推拿動作,由於當時年幼,以為這是正常的,遂任由對方完成推拿。
被害人說,1個多星期後又在哥哥陪同下前往國術館診療,趴在診療床上時,蔡男也將手伸入其內褲碰觸下體,當時她感覺不舒服,也有感覺到痛,認為蔡男很變態,但因當時面朝下,只能往地下吐口水。
被害人直到14年後就讀大學期間,在學校接觸到性侵害之相關課程,在課堂上說出自己被性侵的過程,經學校老師通報社會局協助報警,才揭發蔡姓推拿師的犯行。
蔡男坦承曾為被害人推拿,但否認伸手撫摸其體,辯稱與女大生一家關係融洽,女大生至本案國術館接受治療多達10次,且診療間為開放空間,絕無可能利用為她推拿的機會撫摸其下體。
不過,檢方對蔡男及被害人進行測謊,被害人順利通過,蔡男卻呈現不實反應。法官認為,被害人前後供述一致,一家人與蔡男關係不錯,並無誣陷對方的理由;此外,被害人是在課堂中揭露此事,並非對蔡男有所要求未果才提告,也無誣陷他的動機,且被害人被診斷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睡眠障礙等症狀,也可做為佐證。
一審法官審酌蔡男犯後未與被害人和解,還當庭指稱被害人可惡、如果被判刑要詛咒她等語,犯後態度不佳,依強制猥褻罪將蔡男判刑3年8月。蔡男不服,以測謊前因不甘受誣賴難以入睡,加上當天從彰化趕到台北,不熟悉環境又整日未進食,主張謊測結果不可信。
台中高分院認為,測謊雖不能採為有罪或無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實務上並未完全否定其證據能力,蔡男接受測謊時自稱受測前一日睡了6小時,自覺身體狀況正常,也無飲酒亦無服用藥物,事後又說測謊結果不可採信,並不允洽,最後駁回其上訴。仍可上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