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出庭時指稱,夫妻倆民國110年6月3日被通知確診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隔離後,隔天就被要求交出手機,在沒有通訊工具、心情緊張思緒無法專心、又累又餓又睏又擔心家人、小孩情況下,一家人仍密集地被不同人員疲勞轟炸式詢問足跡,且盡可能交代後仍卻被認定規避、妨害疫調,並在1週內遭開立行政裁處書,根本不給陳述意見機會,且一開罰就是最高金額新台幣30萬元。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經勘驗當時疫調人員說法跟報告,認為江女被詢問時已盡力將足跡交代明確,且報告中也未發現有何故意隱匿足跡、妨礙疫調行為;林男部分雖被指控隱匿友人到家中作客,但法官認為作客時間距確診過久,且人的記憶也可能錯誤不清,不能因此認為其多次修正疫調報告就認定妨礙疫調開罰。

高雄地院依江女積極配合疫調,且市府開罰時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據此認定用法有違誤,去年10月判決撤銷江女罰單;林男部分,同樣依衛生局開罰前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判決撤銷林男罰單,且衛生局應把30萬元還給林男,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家住高雄小港的林男110年6月遭新北市來訪友人傳染確診,結果又傳給妻子跟女兒,兩人6月3日被安排送至隔離處所後,隔天即交出手機,雖已盡可能交代過往足跡,但卻遭衛生局認定交代不清及規避、妨礙疫調,甚至在6月10日就對兩人開立行政裁處書各罰30萬,直到兩人隔離完畢回家才得知,經循行政救濟無果,只得提起訴訟爭取權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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