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分局轄區明志派出所獲報後,立即到場,經了解當事人姜男(41歲)與張女(40歲)年次)為夫妻關係,因細故發生爭執,男子憤而從車內拿出球棒揮舞,所幸警方反應迅速,及時隔開兩人化解衝突,並喝斥男子放下球棒,才未造成他人受傷。
夫妻兩人冷靜下來後,仍不願透露爭吵原因,也不提出告訴,不過姜男於公共場所無故持球棒揮舞的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警方訊後依法移請裁處。
警方指出,該案於去年12月29日判決出爐,姜男於公共場所揮舞球棒之行為遭處新臺幣2000元罰緩,一時情緒的宣洩,不僅影響安寧秩序,還得遭處罰緩,得不償失。
林口警分局呼籲,民眾遇有糾紛時應立即報警處理,由警方依法處置或排解,避免糾紛擴大引發衝突,一不小心觸法更是損人不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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