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潭子區的李姓男子向法官表示,住處隔壁有一家早餐店,賴姓老闆15年來每天凌晨3、4時都用快速爐大火烹煮豆漿,產生的噪音讓他長期失眠並有持續性憂鬱症狀。
李男並提出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至身心科就診的診斷證明書為證,主張賴姓老闆的行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使他受有精神上的痛苦,向賴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並要求賴每日晚間10時至翌日上午8時止,不得在該早餐店從事餐飲烹調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的商業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賴姓老闆抗辯說,他平時烹煮時均緊閉氣窗,早餐店後方緊鄰李男房屋左側,並非正門相對,非李男晚上睡覺不緊閉門窗,否則應該不會受到干擾。他還說,自己經營早餐店並賴此維生,每周一至周五凌晨3、4時只煮約40分鐘的豆漿,從未因音量遭人檢舉或報警,若禁止他每晚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從事餐飲烹煮,將扼殺其生存權與工作權。
法官查出,該處位於台中市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7時的噪音管制標準為47分貝,環保局2021年9月2日凌晨3時許前往測量,測出賴男使用快速爐作業的音量67.8分貝,超出標準,停止作業時的現場背景音量僅43.9分貝;賴男裝設氣密窗後,環保局又於同年10月4日凌晨前往測量,作業時音量50.5分貝,停止作業時的背景音量為43.6分貝。
法官認為,從環保局稽查紀錄可認定噪音就是賴男早餐店作業時產生,縱使賴男有改善隔音設備,但其烹煮音量仍超過管制標準47分貝,並非一般人所能容忍,已侵害鄰居「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
法官審酌雙方學歷、收入、財產及李男受侵害的程度等情狀,一審判決賴姓老闆應賠償李男50萬元精神慰撫金,且每日晚間10時至翌日上午6時,不得在該早餐店從事餐飲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的商業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賴男不服,針對判賠50萬元的部分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雙方早在2004年就當鄰居,賴姓老闆從2006年起在該早餐店營業謀生,李男在對方營業10多年後才提告,堪認尚在其容忍範圍內,且其就診的身心科病歷,主訴症狀為工作、學業、婚姻及家庭各方面的壓力,因此將賴男的賠償金額,從50萬元降為20萬元。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