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1年11月24日傍晚,阿強與小娟、陳姓友人相約到台中市西屯區一家韓式燒肉餐廳吃飯,用餐結束欲離開時,小娟因酒醉無法行走,阿強將她扛在肩上走到附近一家汽車旅館,沒想到,途中因重心不穩雙雙跌倒,導致小娟頭部撞地當場昏厥,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治療,阿強也趕到醫院陪同就醫。
小娟清醒後,醫師建議她應留院觀察,但小娟拒絕治療並堅持出院,最後僅接受簡易外傷處理即離院,阿強則招來計程車將她帶往大雅區一家汽車旅館,趁她酒醉無法抗拒,性侵得逞。
沒想到,隔天凌晨3時許,阿強發現躺在床上的小娟出現尿失禁及脫糞現象,遂請櫃台人員打119請救護車將她送醫,檢查出小娟因前晚跌倒致顱內出血,經緊急手術後,仍有顱骨缺損、創傷性腦傷併左側肢體無力、吞嚥困難及認知障礙等重大傷害,日常生活起居均須仰賴他人協助。
案經小娟提告,法官認定阿強應對小娟的癱瘓負起過失責任,且性侵犯行明確,依過失重傷害、乘機性交等罪將他判刑確定。小娟及其母親再向阿強求償,其中,小娟求償醫療費、未來看護費、勞動力損失及慰撫金共1009萬餘元,母親則求償200萬元慰撫金。阿強未出庭抗辯,法官認為小娟母女求償有理由,一審全數判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