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婷妮指出,過年的時候,長輩給小朋友的壓歲錢從幾百塊到幾千塊甚至上萬元,當未成年子女收到紅包後,家長如何處理,在法律上有幾個應該注意的地方。
Q:父母替小孩婉謝紅包,小孩只能認了嗎?
A:過年常看到長輩「推紅包」的場景,客氣說:「不用啦!小孩子還那麼小,不用給他啦。」然後你塞給我,我再趁你不注意塞回去給你,這個問題很重要,首先要先看您的孩子現在幾歲,如果孩子未滿7歲,法律上是「無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要收他人的紅包,法律上必須是法定代理人來代受及代為意思表示,也就是原則上必須由未滿7歲者的父母來答應或婉謝收下這個紅包。
Q:7歲以上未滿18歲,可以自主決定收紅包嗎?
A:如果您的孩子年滿7歲但未滿18歲,法律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今年1月1號《民法》新修正的第12條正式施行,滿18歲為成年),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照《民法》規定,法律上利益依其年齡身份日常所需等等,可以由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決定,也就是說,年滿7歲但未滿18歲的人,自己說聲「謝謝」就可以作主收下紅包。
Q:未成年人收下紅包後,誰可以支配處理這個紅包?
A:處理是個籠統的用語,它包括幾個概念:保管、使用、處分、收益等等,依照《民法》規定,紅包是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而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由父母使用、收益。
若要處分,必須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就是說,紅包錢的所有權是未成年子女的,若是把紅包錢存在銀行生利息,父母可以決定,但如果拿去做其他投資轉換,或是買保險等等,都要符合一個原則:必須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果父母要把紅包錢花掉,更必須是用在未成年子女身上,且必須是對他們有利的,例如子女日常生活所需花費,或是學費等等,這些都是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換句話說,未滿18歲的孩子向父母要求紅包錢由他自己處理,父母基於上述理由,是可以拒絕的喔。
Q:如果媽把小孩的紅包錢拿去買自己想要的名牌包,會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呢?
A:依照《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父母必須是為子女利益才能處分,媽媽若要把這筆錢花掉,必須是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如果媽媽是拿去買自己想要的名牌包,邏輯上很難解釋這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可以想像到的例外情況是,這個名牌包是可以保值的,媽媽以這個名牌包未來可能會增值為由購買,同時這個名牌包的所有權也並非由媽媽取得,即使媽媽的購買動機包括喜歡或想要這個名牌包,但媽媽最終會把這名牌包傳承給原來擁有紅包所有權的子女。
另外一個可能的例外情況,未成年子女很想去國外當交換學生,花費可能是十幾萬到數十萬,由父母支應,相對來說,媽媽為了出這筆費用,就減縮了原本自己可以使用在自己身上的財產,那麼當未成年子女收到紅包,媽媽也許可以跟未成年子女達成共識,就是交換學生的費用由媽媽先代墊,用紅包來返還,那麼媽媽用孩子紅包錢去購買自己想要的東西,法律上就沒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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