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可能是國內自2006年起實施「一罪一罰」以來,判刑累計最多刑期的司法案件。
判決指出,被告男子與同居女友共育有2男1女,卻在2個兒子分別於2014年間及2017年間滿4歲起,天天在房間內徒手撫摸他們的生殖器直至勃起,每次都是兒子口頭拒絕、拍打其手部, 或同居人目睹上前制止,或女兒發現後告訴母親,被告才會停手。
2名男童持續受害多年,直到2020年間,社工前往被告家中處理家暴事件,從別的親戚口中得知此事,經向2名男童的母親求證,並詢問孩子受害經過,認為確有其事,於是向南投縣警局婦幼隊報案。
被告坦承有摸到2個兒子的生殖器,但辯稱是和2個兒子玩摔角,過程中不小心摸到他們的生殖器,他抓到就摔,難免會觸摸到他們的生殖器,但不是撫摸,而且他都在外面工作,沒有每個星期都在家,並沒有每天摸他們的生殖器。他還說,同居人另結新歡,才會誣陷他性侵兒子。
不過,受害的大兒子證稱,爸爸在他4歲起就會伸手進其內褲撫摸其生殖器,大約摸5至10分鐘,後來上了健康教康課才覺得不應該這樣,「長大後覺得很噁心!」小兒子也說,爸爸會在他睡覺跟看電視時摸他的「一鳥」,就是男生尿尿的地方,媽媽和姊姊看到就會打他的手,但爸爸還會一直摸。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2名受害男童於最初事發時僅就讀大班,對於性事尚且懵懂無知,若非親身經歷,應無法如此具體描述受害過程,說詞相當可信,加上男童媽媽及姊姊也證明確有此事,因此認定被告對2個兒子的加重強制猥褻罪犯行成立。
法官認定,被告從2個兒子於2014年、2017年分別滿4歲起,至2020年4月1日止,以每日1次的頻率,扣除他每逢週五外出工作不在家的天數,算出他6年來分別撫摸大兒子生殖器1773次,撫摸小兒子795次,合計共2568罪,每罪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1月,累計刑期合計多達791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