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提告指稱,她與丈夫2019年結婚,育有1子,去年6月她發現丈夫與俞姓女同事單獨到內湖區碧山巖、貢寮三貂角燈塔等地出遊,2人多次十指緊扣牽手、抱抱,甚至一同入住宜蘭溫泉民宿,更可惡的是,丈夫知道劈腿事跡敗露後,直接把他和小三的合照設為手機和智慧手錶桌面,她心碎至極與丈夫調解離婚。
李女還告訴法官,她經歷太魯閣號出軌慘案後,罹患情緒適應障礙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心理狀態比一般人脆弱,至今仍在治療,同時還要扶養小孩備受壓力,卻遇上丈夫外遇,導致她精神更加痛苦、情緒始終難以平復,因此向小三求償100萬元。
小三則辯稱不知李女丈夫已婚,也否認和他去住宜蘭溫泉民宿,並質疑李女提出的相關影片有問題,有標示日期的影像是後製的,沒有標示日期的影片則無法證明是在李女離婚前所拍攝。
新北地院勘驗影像認為標示的日期及拍攝時間無誤,都是李女離婚前所拍,影像中可見李女丈夫與小三多次親密牽手、接吻相擁,認定2人已超過一般男女交往分際。
至於小三辯稱他不知道男方已婚,法官從對話記錄發現小三曾傳「不管你老婆有沒有放過你都一樣嗎」等訊息,認定小三明知自己介入別人婚姻,審酌她任職環保局約聘人員,年度所得44萬餘元,判小三須賠18萬元給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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