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是否涉及刑事責任的部分,高檢署認為黃錦秋等人是否確知「八八會館」是郭哲敏及林秉文;「睿森銀樓」地下室私人招待所係涂誠文所實際管領,因事涉有無包庇地下匯兌業者的瀆職罪嫌,又批踢踢網站自稱張旭昇(綽號小安)的人,指稱黃錦秋、黃建榮等人與地下匯兌集團過從甚密,疑有包庇瀆職罪嫌等情,臺高檢署已分案發交新北地檢署併案偵辦。

黃錦秋(左)曾到台灣警察專科學校擔任法紀教育講座。翻攝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官網
黃錦秋(左)曾到台灣警察專科學校擔任法紀教育講座。翻攝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官網

而這4名檢察官,高檢署在調查過後認為,黃錦秋身為政風室主管,應知悉政風人員本身職務就是在查察公務員違反職務倫理行為情事,應受更高標準的倫理要求,竟率同仁前往接受私人招待,顯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事發後一再狡詞否認,要求同行的政風室同仁依其意思撰擬「自請處分書」,甚至還以 LINE 語音電話要求王涂芝改口否認有到過「八八會館」,意圖卸責,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之規定,情節重大。

王涂芝因為與黃錦秋之前曾共同在桃園地檢署服務,已有10年交情,信任黃錦秋才受邀到「八八會館」及「睿森銀樓」地下室的私人招待所,但當她抵達後發現這個私人會所非一般公眾得出入,且未付費接受招待,顯有瑕疵。但事後配合協助調查,態度良好,並提供多項事證還原事實,足證其自認坦蕩可接受檢驗,相較黃錦秋,情節顯然輕微。

至於檢察官楊雅婷與黃冠傑2人,雖然一開始並沒有經被媒體批露,但既然共受邀前往「睿森銀樓」地下室私人招待所,2人的行政責任在陳報法務部核備後,移由所屬機關首長依法官法規定處理。

以下為高檢署行政調查的全文說明

法務部交辦臺高檢署就有關媒體報導檢察官受邀至涉嫌地下匯兌等案之嫌犯招待所一事,有無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查明檢察官涉入情形,臺高檢署就所屬檢察官業已完成行政調查,說明如下:

一、臺高檢署之立場與態度 
司法為國家社會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司法人員職責重大,人民對於司法人員操守風紀要求,向來以最高道德標準評判,檢察官之私人生活若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活動,將損及檢察官職位尊嚴。因此,臺高檢署對本事件之行政調查,以最嚴正態度,會同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廉政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展開行政調查,澈底查明,調查業已告一段落,特對外說明,以昭公信。

二、調查及訪談情形 
行政調查經由黃錦秋於臺高檢署之訪談筆錄、王涂芝於臺高檢署及新北地檢署之訪談筆錄、王涂芝手機留存 LINE 截圖翻拍照片、出席餐會員警名片、黃建榮及相關警務人員於臺高檢署、警政署或廉政署之訪談筆錄、黃錦秋及曾逸倫、王培儒、黃瑜芬、李家豪自請處分書、私人招待所現場管理人訪談筆錄、函調相關資料等,分別進行查察、訪談,以釐清所屬檢察官責任。

三、違失事實 
(一)「八八會館」私人招待所部分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因前與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下稱政風室)有合作偵辦員警「線上立破」偽造文書案,於民國108 年 12 月 30 日受邀參加政風室 109 年 1 月 17 日在極品軒餐廳(位在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舉辦之尾牙餐敘。餐會結束後,黃建榮(前保一總隊副總隊長,現為刑事警察局副局長)及黃錦秋(前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主任,現為臺高檢署檢察官)邀請與會者續攤唱歌,乃步行前往原預定之「中華錢櫃」KTV,嗣經政風室人員告知「中華錢櫃」無包廂,要改往「板橋錢櫃」616 包廂,一群人在中華錢櫃 KTV 前站立等車,黃建榮稱改前往信義區歡唱,遂分批搭車前往,王涂芝於車上詢問實際唱歌地址後,將地址「松勤路 88 號」傳送給友人,請友人於唱歌結束後至該址接返,王涂芝於晚間 11 時 21 分許離開,並由李家豪送至門口。

當日進入郭哲敏(綽號「小明」)有實際管領使用權限位在臺北市信義區松勤街 88 號之私人招待所(下稱「八八會館」)者,有黃建榮、黃錦秋、王涂芝、李家豪、岳朱慶、黃瑜芬、陳聖育、鄭建國、王郁茹等 9 人,當日無場所經理或業者進入,續攤唱歌無人付費,由「八八會館」無償招待上開人員,且「八八會館」非公開場所,非一般人得任意進出。

(二)「睿森銀樓」地下室私人招待所部分 
上述「線上立破」專案於 109 年 6 月間收網,政風室為舉辦慶功宴,由李家豪於 109 年 7 月 10 日以 LINE 邀請王涂芝出席,在極品軒餐廳包廂舉辦。餐宴結束後,黃建榮及黃錦秋親自邀約王涂芝續攤唱歌,乃分批搭車前往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4 段 250 之 1 號「睿森銀樓」地下室私人招待所。


當日受進入涂誠文有實際管領使用權限之「睿森銀樓」地下室私人招待所者,有黃建榮、黃錦秋、王涂芝、李家豪、岳朱慶、黃瑜芬、王培儒、曾逸倫、陳聖育、王郁茹、劉志賢、黃冠傑、楊雅婷、郭宇宣等 14 人,當日無場所經理或業者進入,續攤唱歌無人付費,由該私人招待所無償招待上開人員,且該私人招待所非公開場所,非一般人得任意進出。

四、相關責任 
(一)行政責任 
黃錦秋身為檢察官,應知悉「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竟至私人招待所無償接受招待,尤以黃錦秋身為政風室主管,應知悉政風人員本身職務即係在查察公務員違反職務倫理行為情事,應受更高標準之倫理要求,竟率同仁前往接受私人招待,或明知同仁聯繫之處所係接受私人招待卻仍前往,或前往後知悉而不離去,顯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且事發後一再狡詞否認,要求同行之政風室同仁依其意思撰擬「自請處分書」,甚而以 LINE 語音電話要求王涂芝改口否認有至「八八會館」,意圖卸責,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之規定,情節重大。

王涂芝亦為檢察官,因與黃錦秋前曾共同在桃園地檢署服務,已有 10 年交情,信任黃錦秋始受邀至「八八會館」及「睿森銀樓」地下室之私人招待所,其至少於到達上開場所後,可知悉該場所非一般公眾得出入,且未付費接受招待,難認無瑕疵可指。惟事後配合協助調查,態度良好,並提供多項事證以還原事實,足證其自認坦蕩可接受檢驗,相較黃錦秋,情節顯然輕微。

黃錦秋、王涂芝 2 人之行政責任,經與新北地檢署研商,陳報法務部核備後,由臺高檢署及新北地檢署依法官法規定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至於檢察官楊雅婷與黃冠傑2人,雖未見報載,惟既有受邀前往「睿森銀樓」地下室私人招待所,其行政責任亦於陳報法務部核備後,移由所屬機關首長依法官法規定處理。

(二)刑事責任 
黃錦秋等人是否確知「八八會館」係郭哲敏及林秉文;「睿森銀樓」地下室私人招待所係涂誠文所實際管領,因事涉有無包庇地下匯兌業者之瀆職罪嫌,又批踢踢網站自稱張旭昇(綽號小安)之人,指稱黃錦秋、黃建榮等人與地下匯兌集團過從甚密,疑有包庇瀆職罪嫌等情,臺高檢署已分案發交新北地檢署併案偵辦。

五、檢討策進

(一) 全面加強所屬檢察官相關法令及廉政與職務倫理規範宣導、教育訓練,要求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範。
(二) 貫徹品操疑慮人員督導考核及紀律要求,嚴密管考高風險業務及同仁,適時勸導或採取相關因應作為,避免風險事故之發生。

★快點加入《壹蘋》Line,和我們做好友!

★下載《壹蘋新聞網》APP

★FB按讚追蹤《壹蘋新聞網》各大臉書粉絲團,即時新聞到你手,不漏任何重要新聞!

壹蘋娛樂粉專

壹蘋新聞網粉專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帶刀申請補助竟攻擊警員 莽男涉殺人未遂罪遭聲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