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姓男子2020年8月27日開車載岳母劉婦及妻子等人出門,行經豐原區豐勢路二段時在路邊臨停,讓坐在左後座的劉婦下車,沒想到,劉婦未注意後來車即貿然打開車門,導致騎機車的莊姓婦人閃避不及撞上車門,當場人車倒地,導致顱骨、身體及手掌等多處部位骨折,脾臟損傷,經治療後出現肢體癱瘓、癲癇症候群、失智症、失語症及視力退化等重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有人24小時照顧。

劉姓婦人坦承犯行,張男則辯稱車子雖違規臨停,但停在該處不會傷害到人,且有告訴岳母不可以開車門,自然沒有過失。不過,法官發現張男臨停時,車輛右前輪外側距路緣1.7公尺,右後輪外側距路緣1.9公尺,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臨時停車應緊靠道路邊緣不得逾60公分的規定,分別將劉婦、張男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刑7月、6月確定。

台中地院一審判決劉婦與開車的女婿應連帶賠償763萬元,扣掉強制險應再給付543萬餘元。資料照片
台中地院一審判決劉婦與開車的女婿應連帶賠償763萬元,扣掉強制險應再給付543萬餘元。資料照片

莊姓婦人再向2人求償,包括已支出的醫療費用138萬餘元,後續須支出醫療費用475萬餘元,以及5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合計求償1113萬餘元。劉婦、張男對醫療費用求償金額均無意見,但劉婦說自己沒工作,張男則堅持自己沒違法、事前有告知岳母不要開車門。

不過,法官認為2人過失明確,除將撫慰金降為150萬元外,其他照准,一審判決劉婦、張男應連帶賠償莊婦763萬餘元,扣掉已給付的220萬元強制險,2人應再給付莊婦543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