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楊男與妻子1993年結婚,2016年間楊男在微信廣告認識李姓女子後出軌,為了和李女在一起,2018年7月間,楊男將家庭自住的建國路房產抵押貸款500萬元,另購新房金屋藏嬌,房子還登記在李女名下。

楊男不僅自付房貸,每月還給李女3萬元生活費,這兩年因疫情爆發,楊男收入銳減,資金周轉不靈,常常沒辦法金援李女,最後他無力給錢,李女也索性與楊男斷絕往來,換掉楊男幫她買的房子門鎖,拒接電話,兩人也因此分手。

後來楊妻發現建國路房子被丈夫拿去抵押貸款,追問之下才知丈夫竟是在外養小三,氣得對楊男、李女提告,求償200萬元。

楊男被告坦承與李女交往5年,也多次發生性行為,但希望法院判賠金額低一點;李女則否認是小三,辯稱房子是她自己買的,與楊男無關。

高雄地院審理時,楊男提出匯款收據,證明他把錢匯給李女購屋,頭期款和家具都是他買單,總共花了304萬元;後續房貸也是他繳納,每月還給李女3萬生活費。2020年李女一次跟他要100萬元,他拿不出來,只能每次3萬、5萬給,後來疫情嚴重,他收入銳減付不出錢,兩人也因此分手,前後共付出378萬元。

法官審理認為李女所提的證據不符她購屋時間,認定房屋是楊男所贈,且兩人趁工作空檔多次在屋內發生性行為,李女每月更向楊男領取3萬元生活費,認定她與楊男的交往已經侵害楊妻配偶權,判兩人須連帶賠償6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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