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25歲陳男與36歲潘男因黃姓友人與陳姓少年在網路上發生爭執,雙方相約在蘇澳鎮太平路某民宅前談判,去年11月16日深夜11時5分許,陳男先抵達相約地點,出手掌摑陳姓少年臉頰4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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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男於11時33分許搭車抵達,當場大聲喝叱走向黃男,拿著一把改造手槍抵住黃男的頭、頸,旋即向右開了一槍,恐嚇黃、林、陳等人,子彈卻擊中當時站在民宅鐵捲門後方的蕭姓男子。蕭男腹部中彈後被送醫搶救,因彈頭卡在蕭男腹部,經醫院手術取出子彈才倖免於難,眾人於開槍後鳥獸散,警方獲報前往採證。
25歲陳男於翌日3時50分持犯案的改造手槍自行前往蘇澳分局投案,謊稱當時是他自己開槍射擊,意圖頂替犯案的潘男。
不過警方調閱周邊監視器畫面,發現實際持槍、開槍的人是潘男,於11月25日在宜蘭市某汽車旅館內,將涉案的潘男拘提到案,另又取出一把衝鋒槍及1個彈匣、14發子彈及K他命毒品一包。
潘男向檢方供稱,該改造手槍是陳男在2020年12月間在宜蘭火車站前從羅姓男子中取得,於2022年11月9日又將槍、彈交給潘男保管。
檢方認為,陳男所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1項持有手槍、子彈罪嫌、強制及頂替罪嫌等3罪,應分論併罰;潘男則是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1項持有衝鋒槍、子彈罪嫌及寄藏改造手槍、子彈罪嫌、恐嚇罪等3罪嫌,應分論併罰。陳、潘2人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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