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瓦克部落」位於高雄市前鎮區中華五路、正勤路口,緊鄰好市多大賣場。在排灣族語中,Ljavek意指「在水邊」,往昔中華五路有運河五號船渠,拉瓦克部落約從1954年開始逐漸形成聚落,居民多在鄰近的復興木業工作,部落的形成與居民的就業情況如同高雄都市發展的縮影。
但自90年代起,部落被工務局查報為違章建築,20多年來多次面臨拆遷。拉瓦克部落發展協會說,2017年開始,原民會多番以拆遷公文「說服」族人接受安置方案:高雄市政府原民會的遊說人員,一邊說對你們已經很好了、一邊說不接受就連拆遷補償都拿不到,部分居民心生恐懼而同意安置,導致部落分散三地。2018年初再次收到工務局公文,要求部落族人限期拆除,部落因此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高雄市工務局2018初行文,要求在前鎮區居住超過60年的拉瓦克族人,及數戶和族人共同生活超過40年的非原住民居民限期搬遷,否則將強行拆除住屋。同年3月,時任市長陳菊在議會接受議員質詢時,曾承諾將持續協商,卻在兩週後以怪手配合大批警力強拆部分房屋。
強拆後高市府曾發新聞稿辯護,認為拉瓦克部落「阻礙城市發展」,且已提供安置方案。然而,拉瓦克部落與台灣人權促進會認為,安置不能正當化迫遷,僅能是「最例外狀況」下不得已的補償,而且部落在強拆後被分散在三個地方,已對部落文化生活存續造成極難回覆的傷害。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及辦理本案的林三加律師、李奇芳律師的協助下,終於勝訴,希望這能成為修復拉瓦克部落,更進一步保障族人居住權的契機。
拉瓦克部落與台灣人權促進會感謝承審本案的三位法官,願意了解拉瓦克部落遭強拆的傷害,並實地走訪部落現址。本案判決從《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兩公約》肯認原住民族安居權、文化權及適當住房權,並指出工務局所提出的拆除理由,如公園綠美化工程、社區髒亂等環境衛生問題,缺乏迫切性,不符合兩公約要求迫遷作為最後手段的要件。
判決也指出,根據《原基法》及《經社文公約》,高雄市政府應在拆除前充分與居民(包含因歷史及社會理由居住於此的漢人)討論安置措施,並顧及原住民族文化權、生存權及集居文化傳承之需求。然而,原民會所提供的三種安置方案,未能充分保障上述基本權利。
法院審理本案的過程中,曾多次關心市府與拉瓦克部落溝通異地安置之進度,雖然韓市府時代雙方曾一度選定異地安置地點在中崙社區,但後續即便部落曾多次關切相關進度,卻未能獲得市府的任何回應,這也讓部落族人持續籠罩在隨時可能被強拆、無法安居的焦慮中。
拉瓦克部落與台灣人權促進會呼籲高雄市政府勿再上訴或另新發拆除處分,停止對部落的侵害,開啟實質溝通管道,保障居住權,讓拉瓦克部落族人在新的一年能有讓人安心的開始。
拉瓦克部落發展協會理事長陳毅傑表示,目前部落僅剩他和三人居住原處,最近區公所有再來聯繫,了解居住人數,希望市府早日重啟安置計畫。
有關拉瓦克判決結果,高雄市政府今(9)日表示,基於公共安全及提供更舒適的居住環境,多年來積極與占用公有地的當地住民協商安置方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上月底判決之建議,市政府將持續積極與當地住民進行溝通協商,期能提供當地住民更妥適之安置方案,以促成雙贏結果。
市府表示,市府基於居住安全及居住環境等公益考量,依循《原住民基本法》及《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和當地住民協商各項照顧及安置措施,市府會依照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建議,兼顧原住民族文化權、生存權及集居文化傳承之需求,同時權衡財政、社政資源及原民文化、生存權利等面向,建立雙方暢通之溝通平台,採取更妥適之安置方式,以達照顧住民之目的。